古人雖聽說過,我卻對你們這樣說。(瑪5:21-22)


I. 經文 (瑪 5:17-37)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;我來不是為廢除,而是為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:即使天地過去了,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,必待一切完成。所以,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也這樣教訓人,在天國裏,他將稱為最小的;但誰若實行,也這樣教訓人,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。我告訴你們: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賽人的義德,你們決進不了天國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!』誰若殺了人,應受裁判。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,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「傻子」,就要受議會的裁判;誰若說「瘋子」,就要受火獄的罰。


所以,你們若在祭壇前,要獻你的禮物時,在那裏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,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裏,留在祭壇前,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,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。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趕快與他和解,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,判官交給差役,把你投在獄裏。我實在告訴你: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,決不能從那裏出來。你們一向聽說過:『不可姦淫!』我卻對你們說:凡注視婦女,有意貪戀她的,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。


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剜出它來,從你身上扔掉,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,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,為你更好;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砍下它來,從你身上扔掉,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,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裏,為你更好。又說過『誰若休妻,就該給她休書。』我卻對你們說:除了姘居外,凡休自己的妻子的,便是叫她受姦污;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,就是犯姦淫。


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:『不可發虛誓,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!』我卻對你們說:你們總不可發誓:不可指天,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;不可指地,因為地是他的腳凳;不可指耶路撒冷,因為她是大王的城市;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。你們的話該當是: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;其他多餘的,便是出於邪惡。


II. 金句:古人雖聽說過,我卻對你們這樣說。(瑪5:21-22)


III. 主旨


小時候上主日學,要背「十誡」,於是,「毋殺人」、「毋姦淫」、「毋妄證」,這些都是耳熟能詳;後來當老師,也這樣教導小朋友:「不可殺人」、「不可姦淫」、「不可作假見證」。除此之外,學校的日常生活也少不了「不可」怎樣怎樣:「不可在走廊亂跑」、「集會時不可談話」、「做功課不可馬虎潦草」。有一次,一位資深的前輩跟我說,給孩子的指令要正面清晰,要避免說不可怎樣怎樣,例如「不可在走廊亂跑」,那麼,是要孩子在走廊亂跳,還是要亂爬呢?比較好的指令是:「在走廊要慢行」、「集會時要安靜」、「做功課要認真、字體要端正」。


耶穌說,他來不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(整部的舊約),而是為成全。他要我們活出的,不止是法律的條文,更是內裏的精神。我們已清楚知道我們「不可」做甚麼,現在耶穌告訴我們「要」做甚麼,那就是去愛。懷着愛,我們不單不願意「殺人」,更不希望會以言語行為傷害別人,而愛可以消弭「殺人」背後的「仇恨」;同樣,懷着愛,我們會尊重他人的身體,我們會擁抱正義和真理。


碧岳小兄弟